3)第171章_无限驭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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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的,毕竟警察是不能用太激烈的手段的,其实审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

  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一切就行了!

  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两点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

  让一个人认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

  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

  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学者估计,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

  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

  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

  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

  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

  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和绑架系他所为。

  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

  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

  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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